去年樟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当纠纷案。
原告樟树市某典当公司于2006年3月与被告刘某签订当票,刘某以自有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为抵押,向原告典当抵押借款5万元,但双方并未就该典当物到房屋产权部门进行抵押登记。典当期满后,被告刘某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。原告即提起诉讼,要求变卖典当商品房以支付欠款本息。
樟树市人民法院认为,房屋抵押合同应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,刘某虽向原告提供了原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,但未到法定部门办理抵押登记,抵押合同未生效,故作出原告无权要求变卖该房屋,但被告刘某应归还原告借款本息的判决。
资讯来源: 大江网-江西日报 罗虹羽、付卫萍